1、含有国家名称或著名城市的英文商标名称容易被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及外国的国家名称、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含有国家名称及著名城市名称的字母商标一般会被引用上述条款驳回。

  2、英文商标含义负面易被驳回

  部分具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因含义不符合我国的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作为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不能注册。

  3、英文商标字头近似易被驳回

  因为英文字母的稀缺性,字头的组合较为有限,商标申请人为了达到突出字母商标显著性的目的或让字母商标中凸显企业名称缩写等,在申请的字母商标中凸显了英文字头容易造成商标近似。

  4、与中文译意商标相同的英文商标易被驳回

  具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在进行注册时,除了对字母要素进行审查外,还要就其中文含义进行审查。因此有些字母商标因为其具体含义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中文商标相同而被驳回。

  5、含有国际机构缩写的英文商标易被驳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及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字母商标不能与上述提到的国际组织名称相同及近似,否则,不但不得注册,甚至不能使用。